宝鸡文理学院教学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
宝文理院教字[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推进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奖励以宝鸡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申报、评审的教学成果和教学项目。对于宝鸡文理学院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获得的成果和项目,可根据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三条 教学奖励坚持面向教学一线、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和优中选优的原则。重点奖励对教学工作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成果和项目。尤其要加大对学校办学特色培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标志性成果和项目的奖励力度。
第四条 教学奖励设优秀教学成果类、教学建设与改革类、教学竞赛和实践指导类等。
第二章 优秀教学成果类
第五条 优秀教学成果类奖励包括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高等学校教材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一)高等教育教学成果
获奖等次
项目级别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100
|
80
|
30
|
|
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
20
|
10
|
5
|
|
学校教学成果奖
|
1
|
0.8
|
0.6
|
0.4
|
(二)基础教育教学成果
获奖等次
项目级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陕西省基础教育
教学成果
|
1
|
0.8
|
0.5
|
(三)高等学校教材
获奖等次
项目级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10
|
陕西省高等学校
优秀教材
|
5
|
3
|
1
|
教师担任副主编或参编的教材荣获国家级规划教材、省级优秀教材,视其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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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学建设与改革类
第七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类奖励包括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励、课程建设奖励、教师队伍建设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一)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项目类别
项目级别
|
重点
|
一般
|
专项
|
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
改革研究项目
|
2
|
1
|
0.5
|
(二)课程建设
项目级别
项目名称
|
国家级
|
省级
|
精品视频公开课
|
5
|
1
|
精品资源共享课
|
3
|
1
|
创新创业类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
3
|
1
|
在线课程(慕课)
|
3
|
1
|
(三)教师队伍建设
项目级别
项目名称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教学名师
|
10
|
3
|
1
|
师德先进
|
5
|
2
|
1
|
教学质量优秀奖
|
|
|
0.2
|
第四章 教学竞赛和实践指导类
第九条 教学竞赛和实践指导类奖励包括教师讲课竞赛、微课比赛、校级本科生和研究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
第十条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一)讲课竞赛、微课比赛
级别及获
奖等次
项目名称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特
|
一
|
二
|
特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讲课竞赛
|
5
|
3
|
2
|
1.5
|
1
|
0.8
|
0.5
|
0.3
|
0.2
|
0.1
|
微课比赛
|
2
|
1
|
0.6
|
|
0.5
|
0.3
|
0.2
|
0.2
|
0.1
|
0.08
|
教育部、教育厅举办的某一专业讲课竞赛获奖,按相应等次奖励额度的50%予以奖励。国家级、省级学科指导委员会、专业协会举办的讲课竞赛获奖,按相应级别对应奖次的2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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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级本科生和研究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
项目名称
|
奖励标准
|
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
|
0.06
|
研究生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
0.08
|
(三)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组)(单位:万元)
获奖等次
项目名称
|
特等
|
一等(金奖)
|
二等(银奖)
|
三等(铜奖)
|
国家级
|
5
|
1
|
0.8
|
0.5
|
省级
|
1
|
0.5
|
0.3
|
0.2
|
国家级专指由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国家级学会和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奖,按国家级相应等次的50%予以奖励。省级专指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省级学会举办的学科竞赛、全国性竞赛的省级区域获奖,按省级相应等次的5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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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教学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教师节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所有奖励项目的认定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奖励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荣誉证书上的发奖单位盖章或文件上发文单位盖章为准。
第十二条 新增的相关教学奖励项目,由教务处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参照本办法中同类别项目奖励标准,提出建议奖励标准,报请主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以我校为第二至第五署名单位获得省级、国家级立项及获奖,分别按相应级别的50%、 30%、20%、10%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多次获奖的同一项目,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金,由项目组负责人负责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奖励经费纳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各项奖励金均为税前数额。
第十六条 个人或单位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奖励金者,学校除收回奖励金,并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宝鸡文理学院教学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宝文理院教字【2006】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