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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
2017-10-18 10:40     (点击: )

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本科实验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修订了《宝鸡文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鸡文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宝鸡文理学院                                

2017年10月18日                              

抄送:校领导,档㈡。

宝鸡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宝鸡文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必要途径,又是理论学习的充实和发展。科学、规范地进行实验教学,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相互关联而又相对独立的教学过程。实验教学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中心工作。实验教学以实验教师为主导,实验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共同担负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二条 进行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实验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科学的思维方法及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启发和开拓学生的思路,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践使理论知识得以进一步理解和巩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完成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实际能力的培养过程,实现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研究实验教学法,注重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实验室要经常听取学生和其他有关方面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勇于创新。各实验室要逐步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和进行创新的良好条件。

第五条 健全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分工协调、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实验教学队伍,确保实验教学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实验教学的依据是按照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本科实验及上机教学计划(课时)。学生野外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不属实验教学管理范围。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建设

第七条 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学生实验能力的要求,系统设置实验课程,优化实验教学体系。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列入课程目录,明确开课学期、实验学时及学分,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规定实验学时数。在修订教学计划时,教务处要对公共基础实验课程的开课学期和学时数统筹安排,便于开课系统一教学进度,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所有具有实验学时的课程都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为指导进行编写。大纲中要明确实验教学在总学时中的比例,实验教学内容与设计要科学合理,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各实验室应根据设备和设施配置情况,在完成基本实验的基础上,安排开出占实验项目总数20%左右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凡与现有优势专业有关的实验室,要有70%以上的课程能开出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知识更新及时进行修订。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为:实验课程名称、课程学分、课程性质、面向专业、实验总学时数、实验项目名称、各实验项目学时数、采用的实验教材、实验类型、实验类别、实验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单项实验的内容和要求、考核方式及主要设备名称和台件数等。

第十条 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要注意所选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实验教材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律要求,应能帮助学生掌握所学基本知识,掌握实验要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教材内容要求深入浅出、从简到繁,要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指导内容。根据培养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和教学改革的新要求,实验教材也应做及时更新,以适应实验教学的需要。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表、工作日志及其他分类统计工作表,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和教学档案。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务处负责计划的审核及执行情况的检查,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设备的维修,并审核各实验室在开学前提出的维修计划,准备所需实验耗材。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实验教学的安排:各二级学院应安排符合教学条件的人员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明确实验课程学时数、学生数、实验教师等,联系落实其他学院为本学院学生开设的实验课程;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计划表及学生分组名单,并在开学前通知学生;选定实验教材;严格审核实验教学计划表,确保实验项目按照大纲规定开出。

2.实验物质条件准备: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等,并保证供电、供水系统畅通,确保实验课程按时开出,确保实验设备套数达到规定的要求。

3.实验教学备课: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明确该次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初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上实验课。

4.学生预习: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写出预习报告。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为:

1.实验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均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要求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

2.严格考勤,对无故不上实验课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并不得补做。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3.实验教师必须抽查提问,了解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或预习未达到要求者,不准做实验。

4.实验教师应结合提问情况,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5.实验教师应针对学生实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耐心指导,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注重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教师不得中途离开实验室,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6.客观评定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能力表现,肯定学生的创新精神。检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并签字,对不合格者要安排重做。

7.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评阅实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成绩,及时将实验报告的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结果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8.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其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及要求;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器材、工艺流程等;数据及处理方法、主要的计算公式;数据处理及结果;实验现象讨论及其解释等。

第十五条 实验课考试考核成绩评定办法为:

1.凡某门课程的实验学时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必须对该门课程的实验进行单独考试,10学时以下的课程进行考查,考查方式由各二级学院自主确定。单独考试的实验课总成绩由平时成绩(20%)、实验理论考试成绩(40%)、实验操作考试成绩(40%)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2.实验理论考试满分为40分。考试内容应包含实验原理、实验操作方法、实验现象解析、实验结果评价、实验方案设计等。考试题型以填空、判断、选择、问答为主,同时可结合课程特点设计其他题型。

3.实验操作考试满分为40分。各二级学院根据各门课程特点设计若干个考试内容,由学生抽签定题。

4.平时成绩考核满分为20分。平时成绩=平时各次实验得分总和÷实验次数(≤20分)。每次实验得分计算办法为:实验报告满分10分(其中未交实验报告或不合格者0分,合格6分,良好8分,优秀10分);实验操作满分10分(其中旷课或不合格者0分,合格6分,良好8分,优秀10分)。

5.实验理论考试必须制卷。制卷要求有实验名称、班级、学生姓名、考试时间等。试卷必须由实验室主任和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提前10天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实验考试试卷由教务处印制。

6.实验理论考试或实验操作考试时间一般为1—2小时,实验考试监考由各二级学院安排,每场监考人员为2人。考试安排确定后须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7.学生不参加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的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时,必须重修。学生不参加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的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不及格者必须补考,成绩及格后方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8.实验课考试的实施细则由各二级学院制定。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表由实验教师填好后,由所属二级学院的教学秘书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计划表应用A4纸打印。

第十七条 在填写实验教学计划表时,“实验项目”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填写,不得随意变动,实验总学时数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八条 凡属实验室实验设备、实验条件不完善等问题无法开出实验时,由实验室写明原因,实验室主任和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经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重新组织各二级学院进行计划安排。随意变动的实验课、加减的实验学时数,不予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凡不按时、按规定上报实验教学计划表,影响实验教学工作,不按计划开出实验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人员,将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扣除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条 新开实验应在教学计划开出前,由实验室所属二级学院组织试讲并试做,经验收合格后可列入教学计划执行。新开实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有完整的实验教材;具备能开出实验的场地和设备;有良好的师资队伍和准备齐全的教案。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类课程上机原则上由所属二级学院计算机机房承担,如本学院机房计算机性能不能满足上机要求或因突发事件而无法安排时,可提前向教务处申报,由教务处酌情进行调整;基础课上机由计算机学院统一安排。如上机学时数需要增减、上机计划需要变动时应先报教务处,经同意并开出“教学安排变更审批表”后,由计算机学院安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的实验教学必须要有严格的教学计划,有具体的时间安排,以确保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课前准备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有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各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职责为:

1.组织修订专业教学计划,优化实验教学体系。

2.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3.检查、督促各二级学院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规范实验教学管理。

4.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5.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为:

1.保障实验教学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使设备套数满足教学要求,满足新开实验项目所需条件。

2.检查实验室账、物、卡及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五条二级学院职责为:

1.修订专业教学计划,优化实验课程体系;修订实验课程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2.安排本学院所属实验室能够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实验课主讲教师,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通知实验教师提前备课。联系落实其他学院为本学院学生开设的实验课。

3.安排实验教学开学初检查、实验教师日常上课纪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4.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实验课考试的实施细则。安排本学院开设实验课程的期末考试工作,加大对实验课程考试工作的督查力度。

5.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更新实验教学观念,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及手段。

6.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开放的建设与规划,力争实验室开放时间长、开放范围及覆盖面广。

7.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教学业务费的适当比例用于实验教学。

8.努力提高实验教学人员素质,确保实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为:

1.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计划表及学生分组名单,并在开学前通知学生;检查实验室设备准备情况。

2.组织完成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检查实验课程安排计划表的执行情况。检查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遵守教学纪律的情况。组织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试讲。

3.组织实验课程考试。

4.组织选定实验教材。

5.管理实验室开放工作。

6.做好实验教学计划、大纲的修订工作。

7.负责实验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师职责为:

1.我校实验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要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

2.认真研究实验教学,积极改进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做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写出实验教学教案,对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3.认真选定实验项目,项目开出率达到实验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编制实验教学计划表。

4.在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环节:检查学生的预习报告;简要讲解实验的原理、方法、注意的问题及重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指导学生的操作,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注重因材施教;检查学生的实验结果;根据学生实验过程中的能力表现等对学生进行评定。

5.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6.精心组织实验考试,客观评定每个学生的实验成绩。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为:

1.为实验教学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器材、药品的准备,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2.配合实验教师的教学活动,参与对学生实验的指导。

3.及时解决学生实验中仪器设备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4.实验结束后,指导学生整理实验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以保持实验室的文明、整洁,并及时收交借出工具、器材等。

5.负责实验操作考试中所需一切实验设备的准备工作,组织实验考试秩序等。

6.做好实验室开放过程中的值班、条件准备、仪器维修等工作,为学生提供良好服务。

7.与实验教师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革新实验内容、实验技术,改进实验方法。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由教务处制定检查目标,定期向各教学单位发放检查表格,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验教学的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写出自查报告并按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为了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将聘请熟悉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学督导,参与实验教学的检查、评审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结果记入实验教学档案,作为考核实验室工作质量和实验室工作人员业绩的主要依据。为了促进实验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不定期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和实验教学优秀奖,对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实验教学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二级学院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教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宝鸡文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宝文理院教字[2006]1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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