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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2-30 13:30     (点击: )


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文理院质字【2021】5号

各教学单位:

为推进我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现将《宝鸡文理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宝鸡文理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

宝鸡文理学院

20211230



宝鸡文理学院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宝鸡文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宝文理院质字〔20193号)等文件要求,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基本理念作引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文理学院所有师范类本科专业,其他本科专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实行学校统筹、学院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提出达成度评价的基本框架和指导意见,并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院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安排专人负责制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方案,定期对培养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专业在所属学院的组织下开展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并负责落实整改。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七条 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是学生毕业后 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其合理性评价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所服务行业的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以宝鸡文理学院办学定位和被评专业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毕业生跟踪反馈、社会评价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与责任人。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专业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应由学院院长担任,本部门负责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具体实施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专业负责人为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第九条 评价方法。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在评价前,责任人要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是否合理。要结合人才培养目标,科学设置评价项目以及调查问卷、量表、座谈、访谈提纲等,确保评价的全面与有效。

第十条 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毕业要求、持续改进教学的依据,还将运用于专业评估、优势专业遴选和学院考核。学校将用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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