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立良好校风教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特修订《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文理学院
2018年11月27日
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能够得到有效、妥善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或为教学服务的各单位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较严重和严重三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
第四条 受聘于宝鸡文理学院,从事各类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种类
(一)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人员)在教学过程或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依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严重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现象或事实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期间,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大于1000元。
第六条 教师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对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一定影响,或考试试题与前3年试题重复率30%以上。
第七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抽烟、用手机、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等不尽职行为或中途离开考场较长时间。
第八条 考试前,监考人员不按规定清理考场,不检查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不指定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
第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中已获得考生作弊证据,未中止当事人考试。
2.较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现象或事实之一者,为较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条 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实习准备,或者没有备课,导致教学、实验、实习无法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更改通过审定的教材或者使用其他教材,对教学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 上课时侮辱、体罚学生。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实践活动期间,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大于3000元或学生必须就医。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未按规范组织考试,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隐匿不报。
第十六条 开始考试时间已到,监考人员仍未到考场;或者监考人员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超过5分钟。
第十七条 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或参考要点阅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出现严重差错。
第十八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较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度相当的行为或事件。
3.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现象或事实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十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实践活动期间,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或学生必须住院或学生伤残。
第二十二条 教师遗失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影响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 因教师本人工作失误,考试成绩提交后又提出修正学生成绩,修正人数超过教学班人数的50%。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第二十五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较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其他行为或事件。
其它未列入上述条款中但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参照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予以认定处理。
(二)教学管理事故
教学管理事故是指行政工作单位和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和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依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和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凡属下列现象或事实之一者,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第二十七条 课表编排、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学、考试场地使用冲突。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正确通知教师,致使教师上课、监考迟到。
第二十九条 教学管理人员对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度相当的行为或事件。
2.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凡属下列现象或事实之一者,为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第三十一条 教学管理人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插班生、转专业、专升本学生、复学生、留级生进行学籍认定。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正确通知教师,致使教师未到课,监考人员缺席。
第三十三条 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三十四条 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出现错漏。
第三十五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度相当的行为或事件。
3.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凡属下列现象或事实之一者,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第三十七条 教学管理及服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八条 在试卷印刷、传送、存放等过程中,造成泄题。
第三十九条 丢失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十一条 殴打、辱骂学生,造成严重影响。
第四十二条 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第四十四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较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学校认定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的其他行为或事件。
其它未列入上述条款中但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管理事故,参照教学管理事故的级别予以认定处理。
第三章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院及相关单位分别成立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具体执行,教务处、人事处、校督导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组成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学院和相关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本单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
第四十七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发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事一报的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记录表》和《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通知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四十八条 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进行处理。较严重和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由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小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事故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后果或主动报告的,按低一级别认定。
第五十条 单位集体对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三次及以上或较严重、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二次及以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应负管理不善的领导责任,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章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若责任人对事故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教学副校长提出申诉,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召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相关学院院长、单位负责人、校督导室负责人进行仲裁。
第五十四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在接到《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书》5个工作日后未提出申诉,或仲裁结果确认为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1.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全校通报批评;
2.较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学院、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3.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单位办公室内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职称晋级和先进评选,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参照下列条款执行。
1.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年终的先进评选;
2.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应为“不合格”;较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的职务、职称晋级资格;
4.对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可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第五十六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责任人平时表现及对事故的认识情况,扣发其一定比例年终绩效。
第五十七条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处理过程产生的文件、决定,整理后应一式三份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其中一份返还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一份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转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核准实施扣发绩效事宜,并作为当年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类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均在学校教学管理单位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
中心。原《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宝文理院发[2001]231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
1.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记录表
2.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通知书
附件1
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记录表
编号:______________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说明 |
(此栏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应包含信息来源、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核查结果等情况) 责任人: 工号: 所在单位: 事 由: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认定意见 |
根据《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 条, 认定事故等级为: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并进行如下处理: 填表人(签名):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学校认定 意见 |
经学校研究决定,认定事故等级为: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并进行如下处理: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仲裁结果 |
申 诉 人: 仲裁日期: 仲裁结果: 主管校长签名: 年 月 日 (注:如无申诉,此栏不必填写;如有申诉,应附申诉书。) |
备注 |
(附件材料等) |
注:此表一式三份,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人事处各留一份。
附件2
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通知书
编号:
责 任 人: 工号: 所在单位:
发生时间及地点:
原因及影响:
认定结果:根据《宝鸡文理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为 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特对您进行如下处理:
若您对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单位申请复议。
(知事故o
事故责任人签字: 认定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