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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2017-10-18 08:48     (点击: )

校内各单位:

《宝鸡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经2017年7月7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文理学院                            

2017年10月18日                          

抄送:校领导,档㈡。

宝鸡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

宝鸡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宝文理院教字[2017]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学校教学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本科教学工作是学校教学的基础和重点,是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学校各部门必须围绕教学开展工作,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内容。学校教学工作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教学运行与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实验室、教师、教学管理队伍、教风学风、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诸方面。

第二章 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各单位在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充分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完成各项教学工作任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六条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与决策机构,由校长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研究,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索意识,作风正派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教务处是实施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以宏观管理、信息服务为主,以监控评价为导向,具体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监督,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稳定、高效运行。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对各单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二级学院是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负责本部门教学工作的实施、管理和建设;二级学院按专业或课程群组建教研室,教研室是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基层单位,负责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水平提升、青年教师培养、教学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基本建设

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安排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规定了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毕业条件及授予学位等内容。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学校确立的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实践教学为重点,培养“品德优、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善创新、能创业”应用型本科人才。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协同二级学院组织实施。教务处提出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设计方案的总体框架,确定制(修)订原则及有关周学时、总学时、学分、课程的门类、教学时间、各类课程的课时比例等意见,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定通过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以保证其稳定性和严肃性。学校鼓励二级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社会需求以及学科专业改革发展需要等情况,适时对人才培养培养方案进行补充调整。对确需进行补充调整的内容,二级学院需按照《宝鸡文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重在落实。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已有本科专业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做好新专业的规划与建设工作。学校鼓励二级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确定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改造老专业,申办新专业。各本科专业都应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从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与师资培养、教学水平与教学梯队、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材建设等诸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努力创建一流专业。

第十四条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点,教务处协同二级学院负责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计划,努力创建各级各类优质课程资源。要推广应用各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其作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计划地开发和使用在线课程教学资源。积极推进课程体系的改革,重视系列课程建设与实践课程体系建设,不断整合课程资源,优化课程体系。

第十五条切实做好教材建设规划,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学校积极鼓励教师开展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编写具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丰富教材种类,优化课程体系,形成专业办学特色。

第十六条坚持校内外结合,强化实践教学建设。根据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不断加强校内实验实训场所建设,完善实践教学设施,提高实践教学水平。要健全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实训场所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在互惠互利、互相支持的原则下,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确保经费投入,使各专业实践、实习实训工作顺利进行,并依托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合作教育和产学研合作。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水平高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师资队伍结构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做好建设规划,重点抓好青年教师教学水平的培养与提高工作,建设和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出一批教学水平高、效果好、坚持在教学第一线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十八条教风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全校师生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优良传统,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树立良好的教师风范,形成优良的学风。要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考试舞弊等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与要求

第十九条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着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教师应按照学校、二级学院的安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教师应热爱祖国,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品德优良,教风端正,治学严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人才为己任。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应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应严于律己,身正为范;应严格要求又关心关爱学生,有崇高的敬业精神。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系统掌握本学科(课程)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熟悉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及其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熟悉教材内容、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他必备的参考资料,了解本学科(课程)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成果技术,编写好课程讲稿和教案。

第二十三条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并且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可担任主讲教师。一般一门课程一个教学班级聘任一名主讲教师,可配备专职辅导教师。

第二十四条教授、副教授应为本科生授课。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也是教授、副教授岗位评聘的重要依据。二级学院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给低年级学生上课。各专业基础课程、核心课程教学任务原则上须由教授、副教授承担。

第二十五条对新入职教师实行本科课堂教学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并通过学校组织岗前考试合格后,在二级学院试讲,经二级学院审核合格,方能成为课程主讲教师。二级学院按照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要求,为新入职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并开展各个教学环节(听课、辅导、答疑、习题课、批改作业、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实习等)的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讲师可承担与所学专业或擅长领域相关的专业选修课程教学任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掌握拟开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陆续讲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教案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且经评估认为教学效果较好的在职助教,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二十七条凡不具备第二十六所述条件的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的教学,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讲课,所在教研室应及时做好听课、评议、评估等工作,其教学小结及二级学院负责人的听课记录和其他有关的测评材料,应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熟悉教学各环节,并要由二级学院组织试讲,试讲合格者后,方可开设。开课过程中,二级学院应安排教学督导和教研室进行听课、评议、评估等工作,发现教学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安排指导或者调整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离退休教师的返聘、延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外聘教师的评聘按照学校人事处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两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经历。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对拟讲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基础知识薄弱,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措施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五章 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二条课程开设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在新生入学前,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应制定完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好学生修业期内完整的课程教学计划。学校现有课程,按学生修读的自由度,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又包括限定性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按修读学生的专业范围则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第三十三条课程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学大纲,它是确定教学内容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也是对学生进行考核和检查教学质量的依据。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二级学院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的内容、作用及要求等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

第三十四条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课程说明;课程性质与任务;教学内容和要求;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实践教学环节大纲。教学大纲应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基本内容,如确需变动,应向教研室提出申请,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编制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1.大纲应依据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体现学科特点,明确规定本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基本教学任务和要求,说明与专业相关课程的逻辑关系。

2.大纲的教学内容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体现行业指导规范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制订的课程基本要求,能吸收先进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反映学科发展前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通识教育课、教师教育课等课程教学大纲要符合教育部制定的该课程基本要求。大纲要体现一定的创新性,不得按教材编写。

3.大纲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贯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思想,注重学生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除理论教学外,实验、上机、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都应制定相应的大纲。

4.大纲要围绕培养目标,根据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课时量,合理编排教学内容,其深度、广度、难度既符合课程教学目标要求,又兼顾学生的接受能力和认识规律,实现课程教学的优化设计。

第三十六条教材是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其选用质量应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教材的选用要严把质量关,由教研室根据课程大纲研究选定,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教材科征订,具体选用原则及要求参照《宝鸡文理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类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编、选好适用教材;

3.已编制出科学的教学大纲;

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制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7.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二级学院应积极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践教学条件、教学手段、试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二级学院院长审定已确实具备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三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开设新课程。新课程应是反映专业所在学科或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课程或课程体系改革中重新整合的课程。开设新课程需由专业所在教研室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履行手续后方才能开设。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2.有符合开课要求的主讲教师。拟任主讲教师对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或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并经过试讲评定为良好;

3.已编制有完备的教学大纲、教案、学习参考资料等与开课相关的教学文件;

4.有合适的教材;

5.有实验或实习内容的课程须同时具有基本的实验、实习条件。

第六章 教学过程与环节

第一节 开课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安排,分解、落实学期教学任务。课程和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不得调停课或增减课时,学期中途不得变更主讲教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二级学院应先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条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落实的教学任务,统一组织编制课程表。课程及课表安排要充分体现课程的科学性、顺序性和均衡性,体现“学生优先”的原则,以学生每天学习量均衡为要素,每天理论课与实验课学习量尽量均衡分布。课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如确有需要,教师本人要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教学任务下达后,各专业教研室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表组织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制定教学进度计划。理论课程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还要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对实践教学作出安排,编制在教学进度表内。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授课班级课程教学进度设置情况,每次上课时必须将教学进度表连同教案、教材等一并带进课堂或实验室。

第二节 备课

第四十二条备课是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首要环节。教师应以教学大纲、教材为基础,根据教学目的任务广泛阅读参考文献,吸纳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认真钻研,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第四十三条教师开课前应认真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了解学生之间的差异,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从实际出发进行备课和安排教学。

第四十四条教师应根据教学实际,确定适当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对与课程教学有关材料和教具要进行充分地准备。

第四十五条教师应写出教案或讲稿,其内容是: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和方法、课的进程和时间分配以及材料和教具的使用、课外作业等。

第四十六条教师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辅之以集体研究、讨论。教研室应根据课程性质和作用等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统一平行班同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并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

第三节 课堂教学

第四十七条课堂教学是执行培养方案的中心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形式。教师认真对待每一堂课,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和课堂效率。

第四十八条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做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不早退,不拖堂。

第四十九条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1.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培养要求,精心组织教学。明确教学目的,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讲授内容的深广度和教学中的重难点。

2.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理论联系实际,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激发学生思维。

3.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教学。

4.注重启发式教学与学生的参与,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形成教师授课的特色和风格。

5.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

6.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7.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普通话标准,写字规范。

8.不应有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五十条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把握讨论的进程、方向。讨论时,要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观点,要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又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五十一条教师要应遵守《宝鸡文理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严守教学纪律。教师要做好课堂管理工作,严格课堂纪律,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无故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报该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查备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十二条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四节 实践教学

第五十三条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能促进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所有实践教学活动都应纳入计划,精心安排,保证质量。

第五十四条全校性的实践教学方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非全校性的实践教学方案,二级学院应在活动开始前三周报教务处,核准后组织实施。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理论课中的实验(实训)环节,应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实训)项目(内容)和教学要求。要选用适当的实验(实训)教材或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授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项目或内容。

第五十五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专业见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教学考察、艺术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实行带队教师负责制。带队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安排、业务指导、思想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全面负责。活动前,应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对学生的实践过程做出逐日周密安排;并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二级学院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组织实验教学应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实验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应按课程大纲要求认真准备;应严格指导实验,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阅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五十七条对课堂教学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任课教师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教学效果。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环节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

第五十八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实验专职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不断更新实验(实训)手段,充实实验(实训)内容,反映学科发展的前沿水平,提倡教师把科学研究成果提炼转化为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学校要不断增加投入,添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五节 辅导答疑

第五十九条辅导与答疑是课堂讲授的延伸和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的重要环节。主干课程、核心课程必须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开展情况由二级学院在每学期末组织考核。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和现代通讯网络手段,加强对学生学习目的、学习方法、选课、查阅文献资料等方面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学能力,提高学习效果。

第六十条课堂讲授后,教师应及时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集中答疑的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统一解答。辅导答疑要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第六十一条二级学院必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落实《本科生导师制》相关要求,指定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和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形成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果。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在课外建立起来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任课教师、班主任和本科生导师等,有责任给予指导,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课堂教学有机结合起来。

第六节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六十三条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时必须完成,并适时检查。

第六十四条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精心设计和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堂教学内容,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和训练,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作业应在学期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六十五条任课教师每学期的作业计划应在开学初向教研室汇报,并要得到教研室主任认可。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作业,了解教师作业批改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教研室主任作业批改情况由二级学院院长抽查、评定。

第六十六条作业成绩是学生平时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坚持批改作业。批改量规定为:理工科作业要每两周批改一次,专职辅导教师要求全收全改,兼职辅导教师每次批改不少于1/3;文科作业的收交次数可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但每学期收交作业次数不得少3次,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1/3;艺术体育类文化课作业和文科公共课作业参照文科作业要求收交和批改,专业术课作业由相关二级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审定;公共英语课作业每周批改一次,每次批改不少于学生人数的1/4。每次作业要打分,作业成绩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比例记入总成绩。一学期内,学生欠交作业达课程作业总量的1/3(含1/3)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报该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查备案,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课程对有作业有特殊要求,由二级学院根据课程性质或相关文件精神,提交说明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节 课程考核

第六十七条人才培养方案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记录册,毕业时归入学生档案。课程考核是全面衡量教师教学、学生学习质量,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校的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六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考查课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按其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用开卷、口试、写论文、报告、总结、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形式由教研室提出,二级学院院长批准。

第六十九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具体要求是:考试课程的成绩均要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按百分制亦可按五级制记分。五级制折算百分制按下列标准: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记为55分。

第七十条考试课程的命题及批阅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课程成绩,既重视学生最终学习效果,也重视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和考核,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具体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执行。理论课程考核成绩按期中考试占20-30%,作业和平时表现占20-30%,期末考试占40-60%计算;无期中考试时,期末考试占70-80%,作业和平时表现占20-30%。以理论课为主,含有实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课程考核成绩,按理论课期中考试占20%,作业和平时表现占15%,实验、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占30%,期末考试占35%计算;无期中考试时,期末考试成绩占50-65%,作业和平时表现占15-20%,实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占20-30%。其他类型课程的成绩评定参照《宝鸡文理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如课程对考试成绩比例构成有特殊要求,由二级学院根据课程性质或相关文件精神,提交说明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节 毕业论文

第七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内容。由二级学院组织教研室、教师确定论文(设计、创作)的选题,并要挑选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导师并精心指导。论文(设计、创作)成果要组织答辩或鉴定。具体参照《宝鸡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教学考核、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考评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评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发挥优势,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四条教学考评分为平常考评和定期集中考评两种。平常考评主要通过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检查各种教学文件档案等方式进行。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坚持听课制度,了解教学基本情况,及时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以改进教学工作。定期集中考评指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评。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主要通过普遍征求学生意见、开展学生评教、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学生期中、期末考试的反馈信息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评一般要通过个人总结,教研室交流评议,二级学院考评小组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七十五条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学校评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十六条经教学考评和多方面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逾期不改或改善不明显的任课教师,经二级学院提出,学校核定,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1.对教学不负责任,多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严重事故。

2.教学效果很差,学生意见很大。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七十七条教师的教学考评资料、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八章 教学检查与质量监控

第七十八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校教学督导室、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二级学院、专业教研室应参照“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要求,经常或定期对教学各环节进行检查和分析,对本科教学开展运行情况组织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十九条定期教学检查,包括期初检查、期中检查、期末检查等。

第八十条专项教学检查,包括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见习,实验教学,课程设计,考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诸方面。

第八十一条切实发挥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的监督与指导作用,教学督导要根据《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督导条例(修订稿)》的要求,深入教学第一线(理论教学、实践环节)听课调研,随机抽查教师的讲稿(教案)、教材、学生作业、考卷、实验报告以及实验教学准备与指导情况,加强教学过程的监督与指导,并根据检查和听课情况撰写督导工作总结。

第八十二条切实加强学生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学生评教等教学反馈作用,完善学校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优良学风、教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十三条教学检查要注重实效,及时做好检查信息的整理、反馈。检查后,各单位必须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报教务处,并加以实施;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校教学督导室及有关部门要对整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教研活动与教学研究

第八十四条教研室应在二级学院的领导下开展教研活动,组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钻研教材,开展听课评课、教学观摩,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学论文等。每学期开学初,教研室主任应制订本学期的教学研究计划,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实行。

第八十五条教学研究是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的重要保证。教学研究包括教育教学思想观念的探讨、学科专业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研制、课程体系的构建、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进、教学改革和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等诸多方面。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

第八十六条鼓励教师个人或集体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支持教师进行各种改革实验。一般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由教师提出方案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涉及重大教学制度的改革,需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七条学校每年开展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工作。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和教学质量奖等,奖励在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或集体。

第十章 教学服务与管理

第八十八条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要树立教学不可侵犯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故意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全校所有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一线服务的思想,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倾听师生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服务工作。

第九十条学校的一切人力、财力、物力都应首先服务教学,所有教学设施,不因他用而影响教学;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等如在学期中途损坏,至迟应在报修一周内检修好,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教学档案是教学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教学人员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要根据学校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在本职工作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存档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二级学院应根据本规程,拟定出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本规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宝鸡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程(试行)》(宝文理院教发[2003]7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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