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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督导条例(修订稿)
2017-10-31 08:54     (点击: )

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督导条例(修订稿)

宝文理院教字[201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构建科学有效的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本科教学内涵建设,使教学督导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对教育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学督导为学校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和教学建设提供建议、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实行校、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制。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督促管,以督促建,以导促改,以导促教,督导结合,提高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主管教学副校长任委员会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各院系(部)院长、主任为委员。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学校“教学督导室”,督导室在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开展督导工作。教务处处长兼任督导室主任,督导室副主任由督导员推荐产生,副主任具体负责督导室日常工作。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科长兼任督导室秘书,配合督导室副主任做好督导室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部)成立“教学督导组”,具体负责本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各院系(部)院长、主任担任组长,选聘1名督导员担任副组长。副组长负责督导组的日常工作,并在学校教学督导室的指导下开展督导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室由15名左右学科结构合理的教学督导员组成,督导员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选聘具有教授职称、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担任。首次聘任的督导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督导员聘期一届为2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连聘,连聘者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院系(部)教学督导组由3-5人组成(不含组长,根据教师人数、专业及学生数量情况确定),由各院系(部)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的在职教授、副教授(非院系(部)党政领导)的教师担任。如有需要,可跨院系聘任督导员,但原则上不得跨学科类聘任。督导员聘期一届为2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室主要职责:

1. 全面督导学校教学工作。在学校教学督导委会的领导下,对全校教育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并为学校教学改革发展提供建议意见。

2. 指导院系(部)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在业务上对院系(部)教学督导组的进行指导,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定期检查任务落实情况。负责检查两级教学督导工作资料,做好学校教学督导档案建设工作。坚持实行校级教学督导负责院系制度。校级教学督导员直接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分管院系(部)的教学督导组工作。

3.实行督导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初定期召开全体校级教学督导、各院系督导组副组长参加的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视情况参加),通报工作总结,安排工作任务,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认真研究制订好督导室每学期、每月的工作计划,做好每月小结和每学期总结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阅知。

4.开展教学咨询服务。教学督导要定期组织学习和研讨,掌握国家方针政策和高教动态,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与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对教学及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典型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学校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决策咨询。要通过听课评课,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提供参考依据。

5.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教学督导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重点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和教学效果欠佳、学生意见大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课后应及时与教师本人进行沟通与交流,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对听课中发现的教学水平和能力不足的教师,教学督导室要及时反馈至院系(部)教学督导组,由院系(部)教学督导组制订指导计划并跟踪听课,加强指导,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每名督导每周听课不少于4节。

6.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根据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

7.教学检查。教学督导配合教务处开展各项教学检查活动,重点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期末考试、试卷质量、实习实训和教学档案等检查工作。

8.指导青年教师。检查各院系(部)青年教师导师制落实情况,促进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反馈听课评课结果,帮助青年教师提升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开展专项培训指导,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

9.推广教学经验和成果。及时总结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发现和树立教学典范方法,营造良好的舆论和教书育人氛围。

10. 完成学校和教务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院系(部)级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

1.全面督导本院系(部)教学工作。在学校教学督导室的指导下,对本院系(部)的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月初(寒暑假除外)向学校教学督导室、院系(部)主要负责人提交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计划。做好每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计划制定。及时收集整理工作资料,做好督导档案建设。

2.听课评课。随机深入课堂听课,课后及时与教师交流反馈意见,督促改进和提升;对教学水平和能力不足的教师重点跟踪,在备课、教案编写、课堂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针对性指导;及时向院系(部)领导反馈课堂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督促解决;每名督导每周听课节数不少于2节。

3.专项检查评估。参加院系的各项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包括教学纪律、考试巡视、教学大纲、教案、毕业论文(设计)、试卷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课程、专业评估等。

4.其他工作职责由各院系(部)根据专业特点及工作需要自行制订。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教学督导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的态度投身工作,服务于学校教师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要遵守工作职责和纪律,不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不得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正常上班时间长时间外出,须向学校督导室主任请假。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重在抓反馈、求落实、促改进,要突出效果,经常回头看。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督导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校级督导室的考核由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进行。各院系(部)督导组的工作考核由学校教学督导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占各院系(部)年度综合考评的一定权重,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时,应佩戴“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督导”胸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应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教学督导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整改情况有权进行复查。各单位和个人对教学督导的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申诉,教务处提请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研究处理后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师的授课安排等有知情权,对各院系(部)教师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有评议权,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优秀教学成果有推广权,对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等重大决策有建议权。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宝鸡文理学院教学督导条例》(宝文理院教〔20134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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